卫梦玥律师亲办案例
深圳市xxx原料有限公司vs张某等八人-劳动纠纷
来源:卫梦玥律师
发布时间:2021-07-14
浏览量:462

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

一、相关人员

上诉人(原审被告、互诉原告):张xx

上诉人(原审被告、互诉原告):宋xx

上诉人(原审被告、互诉原告):周xx

上诉人(原审被告、互诉原告):倪xx

上诉人(原审被告、互诉原告):杨xx

上诉人(原审被告、互诉原告):邓xx

上诉人(原审被告、互诉原告):单xx

上诉人(原审被告、互诉原告):黄xx

被上诉人(原审原告、互诉被告):深圳市xxx原料有限公司

委托诉讼代理人:卫梦玥律师。

二、基本案情

上述张xx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:xx公司支付张xx等人如下款项:1.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;2.2006年7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期间克扣的食堂维护费;3.2016年8月1日至2017年7月25日克扣的提成风险金;4.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7月25日未休年休假工资;5.2017年7月1日至2017年7月25日的工资;6.律师代理费。

公司的一审诉讼请求:xx公司无需向张xx等人支付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7月25日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、律师费(具体金额与仲裁结果一致);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张xx等人承担。

一审判决如下:一、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张xx等人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7月25日期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合计24913.68元;二、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张xx等人律师费合计1302.06元;三、驳回xx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;四、驳回张xx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,则应按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,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。本八案各案受理费人民币10元,由xx公司负担。

上诉人张xx等人的上诉请求为:撤销原审判决,改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2006年7月至2017年4月食堂维护费、2016年、2017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、律师费、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。

被上诉人xx公司答辩意见为:被上诉人不存在克扣上诉人工资的情形,在劳动争议仲裁庭审时,上诉人明确表示对被上诉人提供的工资表的真实性认可,该工资表中部分有上诉人签名,足以证明被上诉人已依法足额支付上诉人的工资报酬。上诉人是2017年7月25日拖欠工资为由提出被迫辞职,被上诉人不存在拖欠上诉人工资的事实。被上诉人因xx公司食堂和消防不符合要求,于2017年5月关闭。被上诉人自2017年5月起不再代扣伙食费。上诉人是因个人发展原因,在东莞开办与被上诉人业务同类的公司而与被上诉人解除劳动关系。被上诉人认为一审查明事实、适用法律正确。

法院二审查明,原审查明的基本事实准确,二审法院予以确认。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,二审法院不予支持。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,适用法律正确,予以维持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(一)项、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,判决如下:

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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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师信息
  • 律师姓名:
    卫梦玥
  • 执业律所:
    广东金唐律师事务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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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14403*********47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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