卫梦玥律师亲办案例
深圳xx雕刻有限公司vs廖某-劳动争议案
来源:卫梦玥律师
发布时间:2021-07-14
浏览量:263

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

审理法院: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

案  由: 劳动争议

一、相关人员

上诉人(原审原告、互诉被告):廖xx。

被上诉人(原审被告、互诉原告):深圳xx雕刻有限公司,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。

被上诉人(原审被告):叶xx。

卫梦玥律师代理两被上诉人。

二、基本案情

廖xx一审诉讼请求:1.公司向廖xx支付拖欠的2016年春节法定假期3天工资1172.42元、2017年7月份工资未发部分1500元、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11034.48元、拒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11034.48元、律师费4000元和加班费计57516.39元;2.叶xx对上述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支付责任。

公司互诉请求:1.公司无需向廖xx支付2015年至2017年未休年休假工资8615.81元、2017年3月21日至2017年8月19日期间加班工资26425.29元;2.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廖xx承担。

一审判决:一、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廖xx2015年度至2017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8504.65元和律师费413.56元,叶xx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;二、驳回廖xx的其他诉讼请求;三、驳回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。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,由公司和叶xx共同承担。

廖xx上诉请求:撤销一审法院的民事判决,改判:1.请求判决公司向廖xx支付2015年度至2017年度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8615.81元;2.请求判决xx公司向廖xx支付拒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8615.81元;3.请求判决公司承担本次劳动争议案件律师费计4000元整;4.请求判决xx公司向廖xx支付加班费计57517.24元;上述请求共计78748.86元。5.叶xx对以上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支付责任。廖xx在二审庭审时要求撤销对2015年度至2017年度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的上诉请求。

xxx公司答辩称,一审的判决认定事实正确,适用法律适当,请求驳回廖xx的上诉请求。

二审期间,双方均未补充提交证据。法院经审理查明,原审查明事实清楚,予以确认。

二审法院认为,xx公司与廖xx之间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,双方的权利义务均应受劳动法律法规的保护和约束。根据双方二审诉辩意见,本案二审主要争议焦点为xx公司应否支付廖xx加班工资差额。对此,法院认为,xx公司主张廖xx工资构成为包月工资,廖xx在仲裁阶段亦认可其工资构成为包月制,每月工作26天,每天打卡12小时,中途包括用餐及休息时间,另外从廖xx签名确认的工资发放记录亦可佐证其每月工资比较固定,因此,原审认定廖xx工资构成为包月工资制并无不妥。廖xx认可根据其主张的出勤情况,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加班工资计算标准折算,xx公司发放的时薪并不低于法定最低标准,在此情况下应当认定xx公司已经足额发放其加班工资。原审不予支持廖xx加班工资差额诉请并无不当,本院予以维持。廖xx关于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赔偿金的上诉请求于法无据,法院不予支持。原审按照廖xx的胜诉比例,判令xx公司应当支付廖xx律师费413.56元符合《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,本院予以维持。

综上,廖xx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,应予驳回;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,适用法律正确,应予维持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(一)项规定,判决如下:

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
本判决为终审判决。

 


以上内容由卫梦玥律师提供,若您案情紧急,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卫梦玥律师咨询。
卫梦玥律师专职律师
帮助过195好评数5
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沙河东路111号
LAWYER INFORMATION
律师信息
  • 律师姓名:
    卫梦玥
  • 执业律所:
    广东金唐律师事务所
  • 职  务:
    专职律师
  • 执业证号:
    14403*********477
CONTACT ME
联系本人
  • 服务地区:
    全国
  • 地  址:
   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沙河东路111号